轉知國民健康署來函_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鼓勵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電子煙回收據點及投遞須知

國民健康署函文表示,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 「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 且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妥善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 已於全國設置「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全國電子煙回收據點共計431處,相關據點資訊請至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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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投遞須知

  1. 回收期限: 自本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2. 全程不記名: 投遞時無須具名,也不須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3. 投遞時間: 請於各回收據點機關的上班服務時間前往投遞。
  4. 安全提醒: 請確認電子煙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避免煙油外漏或因碰撞產生危險。
⚠️ 請勿將電子煙隨意丟棄或投入一般垃圾桶,以免造成環境污染及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