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健署菸害防制宣導,增加健康知能:電子菸也是菸。

🚭 校園健康宣導|電子煙與加熱菸皆屬違法菸品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14 年 9 月 25 日國健教字第 1140761490A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依第 15 條規定:

  • 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
  • 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 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紙菸或加熱菸,皆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 1 萬元。

📌 詳情請參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無菸網公告

請師生共同遵守法規,遠離菸害,守護健康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