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14日衛部中字第1149001417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學校學生社團辦理中醫學知識交流活動,違反醫事相關法令規範,請貴校於辦理相關社團或校園推廣活動時,倘涉及臨床教學實作訓練性質,應
審慎規劃活動內容並留意講師或操作人員資格,不得有聘請未具合法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療行為之情事發生,以避免觸犯醫事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