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體育署辦理「推動體育新南向政策-學校體育交流實施計畫」時,注意交流團體之屬性,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3月13日僑民亞字第1140074099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國內學校赴海外交流,成為中國統戰對象,請轉知所屬辦理國外交流活動、移地訓練等計畫,均應於事前掌握各項活動資訊(如交流團體屬性、背景資料、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得與親中組織簽訂合作備忘錄及進行相關交流合作。
三、另,據僑務委員會來函,查「澳洲中華青年聯合會(Australia-China Youth Association)」及「澳洲僑青社(The Chinese Youth League of Australia)」,非屬我方成立且屬親中之組織,請同步檢視,倘曾與上開組織交流或簽訂合作備忘錄者,勿再與之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