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相關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
說 明 |
申請對象 |
1.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學生。 2.五專4、5年級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 |
學生成績 |
須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在職專班一年級及轉學生除外)。 |
家庭所得 |
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90萬元。 |
利息所得 |
家庭應列計人口年利息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包含海外投資利息、股息、保險投資利息…等) |
不動產價值 |
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二、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如原住民、中、低收入戶、身障人士子女、特殊家庭境遇子女、
軍公教遺族…等),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如農漁民子女獎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不得再申請
本計劃的助學金。
三、各級距的補助如下
家庭年所得/級距 |
每年補助金額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
30 萬以下 |
20,000元 |
超過 30 萬~40 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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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40 萬~50 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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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50 萬~60 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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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60 萬~70 萬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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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70 萬~90 萬以下 |
15,000元 |
四、申請應繳文件:
1.申請表
2.學生本人及所有關係人(包含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已婚須加計配偶)最近三個月內最近3個月內戶
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二擇一(若關係人不同戶兩者皆要附上,若為單親請檢附監護人及學生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3.112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影本一份(在職專班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家庭特殊因素不列計家庭年所得查核人口切結書(僅限父母離異填寫)
五、收件日期:
寄件地址:325-44 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高平段418號
學務處-生輔組 陳姿文組員收
助學金之補助方式為上學期提出申請,符合申請資格者於下學期註冊單扣除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