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校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第三條辦理
服務學習實施內容如下:
一、志工教育訓練:學生於畢業前完成志工教育訓練之基礎教育訓練六小時及
特殊教育訓練至少四小時,並取得志工教育訓練時數證明。
二、服務學習實作:於校內校外實施服務學習20小時,可於校內各科處室、社
團辦理之活動或從事校外服務,如社區、醫療機構、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
機構參與服務及擔任國內、國際志工等工作。